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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债权债务离婚后如何处理?

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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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离婚后共有债权债务如何处理张某与刘某于2006年8月5日离婚,同年8月18日,双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共对外结欠5万余元。2006年8月至11月,张某先

  导读:夫妻共同债务是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找法小编整理出了相关知识点。

  张某与刘某于2006年8月5日离婚,同年8月18日,双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共对外结欠5万余元。2006年8月至11月,张某先行清偿原夫妻共有债务47932.1元,并支付了被提起诉讼而花去的相关费用610元,合计48542.1元。张某请求刘某偿还24271元。而刘某辩称,2006年8月18日,原、被告仅协商对子女今后的抚养、教育事项,并没有涉及共同债权债务确认的问题,其在“夫妻关系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确认书上签名,是受原告欺骗所为,该“确认书”没有法律效力。本案焦点是离婚后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先行清偿后,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追偿的问题。

  延伸阅读: 离婚案件中的债权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向他人借款未能按期归还被提起诉讼,即债权人向张某主张了权利,要求张某清偿债务。原、被告协议离婚后,法院执行中对张某进行强制执行,使张某先行对债权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为此,张某基于“夫妻关系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确认书”中的约定,向刘某行使追偿权,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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