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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6旬老太网上甩卖判决书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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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核心提示4月10日,60岁的彭娟娟在网络上发帖,称想出售一份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这份2003年就已经生效的判决书中,裁决南昌市台企管委会及下属企业海马

核心提示

  4月10日,60岁的彭娟娟在网络上发帖,称想出售一份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这份2003年就已经生效的判决书中,裁决南昌市台企管委会及下属企业海马摩托车厂应偿还彭娟娟的丈夫曹为国78万余元。

  但这份已生效6年的判决书,却一直难以执行。“我们没有拿到一分钱。”彭娟娟称,如今丈夫因病住院,急需用钱,无奈才想到低价出售判决书的办法。

  据了解,这并不是第一起因为执行难而出售判决书的事件。法律人士认为,此类事件的发生,凸显出我国在执行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
起因:78万元判决书成“白条”

  据彭娟娟介绍,十几年前,丈夫曹为国与当时的海马摩托车厂合伙经营摩托车配件生意,但由于经营不善而停业,令他没想到的是,海马摩托车厂在未经曹为国同意的情况下,竟擅自将他投入的实物作价变卖,所得款项也分文不给。

  曹为国在多次向合伙方索要无果后,当即起诉至法院,要求海马摩托车厂归还当初的投资款项。

  2003年5月15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海马摩托车应偿还曹为国各种款项78万余元,且海马摩托车厂作为南昌市台企管委会的下属企业,台企管委会应在未投入的注册资金范围内,对海马摩托车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6年过去了,这一张78万元的判决书似乎变成了“白条”,曹为国和妻子彭娟娟曾向法院多次申请过强制执行,但都最终无果。“我们没有拿到一分钱,”彭娟娟告诉记者。

  无奈:无钱治病低价出售判决书

  今年3月,曹为国因慢性肾衰竭住进了省人民医院。彭娟娟称,因为家庭状况不好,也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亲戚们该借的都借了,“一天得花几百元的医疗费,现在都借不到钱了。”

  “我丈夫曹为国是判决书债权人,因患慢性肾衰竭住院,每星期做透析3次,已用去借款3.5万余元,家中没有积蓄了,现在不知道如何来维持他的生命……”4月20日,彭娟娟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说。

  无奈之下,家人想到了出售判决书救急。4月10日,胡娟娟在新浪论坛上发了篇帖子:出售已生效6年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彭娟娟希望这样能引来有能力的人帮助,“总不能因为没钱放弃治疗吧!法院的判决是78万元,如果有人愿意拿现金,给我们60万元就行了,救人要紧。”彭娟娟哭着说。

  争议PK

  然而,对于判决书是否可以出售,引来了法律专家们不同观点的碰撞。[page]

  观点一:有亵渎法律权威和司法尊严之嫌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刘国认为,尽管当前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不准出售判决书,但从判决书的性质来看,是不允许出售的。

  他认为,判决书是法院行使国家司法权的结果,其中不仅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以及法院判决的庄重性,而且法院依照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其内容实际上是人民意志在具体案件上的反映,而这些都不属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范围。对于判决书的债务人来说是必须履行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构成犯罪,而对于债权人来说可以放弃其权利,但出售其债权则有亵渎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尊严之嫌。

  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何文东律师也表示,在现实中,“出售判决书”操作有一定得障碍,“如何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主体如何变更?是否需要重新起诉?等等问题都需要解决。”

  观点二:当事人对债权有处分自由权

  江西财经大学副教授、民商法研究所所长杨峰则持相反的观点。他认为,对于债权人出卖判决书的行为,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根据法理,在债权转让这种私法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允许,也就是说这种出售判决书行为是合法的。

  一般来说,判决书上所载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当事人自决的范围,当事人有处分的自由。在私法活动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个原则就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在不危害国家、社会以及第三人的条件下,判决书的受让人可以通过收买判决书,对债务人行使抵销权。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又节约了执行成本,我们没有理由反对出卖判决书这种行为。

  江西杨西律师事务所胡剑律师也称,出售判决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

  建议:民事执行权应有独立性

  杨峰副教授认为,类似事情的频发,凸显出我国执行难和法律的困境。他表示,长期以来,人们通常把民事执行权看作一种依附性的权力,而没有看到其独立性。

  杨峰说,既然国家能够将民事执行权授予专门的机关行使,表明该权力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我国可以尝试将民事执行行为作为一种独立的执法行为看待,强调民事执行权独立存在的价值,通过把民事执行机关独立出来,设立单独机关,并在立法上设立《民事强制执行法》来促进民事执行体制、执行机构和执行工作运行机制的改革和执行方式方法的革新,从而使“出卖法院判决书”这类事件发生的次数减少。[page]

  刘国副教授认为,完善执行制度,需要对当前的制度进行重新安排。除了要解决执行机关目前本身存在的问题外,还需要改善那些司法机关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

  胡剑律师强调,执行是确保债权实现的根本保障。执行不是债权人的义务,而应是法院的责任。一个案子从纠纷发生,只要进入法院的门,法院就有责任在出法院门时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落实和执行。这样才是理想的体现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言必行,行必果”,只有这样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令人欣慰的是,全国上下正在大力清理执积案,江西也进入清理的攻坚阶段。

  文、图/记者曹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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