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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投保自杀身亡保险公司因何理赔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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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带病投保自杀身亡保险公司因何理赔带病投保自杀身亡保险公司因何理赔案情2002年5月20日,周力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张某签订了1万元的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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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02年5月20日,周力以自己为保险的自杀条款除对骗取保险费的自杀行为规定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外,并没有将自杀分为过失自杀或故意自杀。二是在实践中,我国学理上认为过失自杀是指因有失足落水、枪支走火、误服毒药以及神志不正常等造成自杀的行为;故意自杀是指在法律上故意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但本案中,周力因疾病的疼痛折磨而服毒自杀,其当时的神志不能认为是正常情况,因此,其自杀行为应视为过失性的故意自杀行为。三是周力自杀无骗保意图。因为根据心理调查,一个人在一两年以前即开始自杀计划,这一自杀意图能够持续两年期限并最终实施的可能性很小,且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的规定和第一款“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的规定,既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牟取保险金和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的规定,又是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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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如何赔偿意外死亡?
发生事故有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这些损失,不足部分由侵权者继续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保险理赔的程序如下: 1、立案查勘,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查勘,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查对保险单,登记立案。 2、审核证明和资料,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期限是否届满,受损失的是否是保险财产,索赔人是否有权主张赔付,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承保范围内等。 3、核定保险责任,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经过对事实的查验和对各项单证的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自己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赔付义务,保险人在核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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