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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产品条款重新调整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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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配合新《保险法》贯彻实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年交保费的终身寿险为模本,向各人身保险公司推出《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对条款中的保障期间、免除责任

  为配合新《保险法》贯彻实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年交保费的终身寿险为模本,向各人身保险公司推出《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对条款中的保障期间、免除责任等内容进行调整。

  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保险法》在保险合同方面进行较多修改,对人身保险产品的开发、备案和管理以及相关业务流程将产生较大影响。

  《示范写法》对人身产品条款的免除责任进行4项重要修改:剔除艾滋病免责条款。现行的人身保险条款将“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列入免责约定。据介绍,我国在艾滋病防治方面已经积累一定经验,使其目前对承保人群的风险并没有明显的影响。细化自杀条款。修改以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且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保险公司仍需要给付保险金。被动吸毒有望获赔。《示范写法》将原先免责条款中的“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修改为“被保险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明确界定酒后驾驶。对酒后驾驶作出明确界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被保险人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的,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

  此外,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限期。《示范写法》鼓励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至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费期间,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障。

  据了解,投保人交费日期并不等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当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时,保险合同才正式成立并生效。在此期间,由于保险公司需要对保险申请进行审核,因此被保险人是无法获得保险保障的。

  根据现行人身保险条款,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享有权解除合同。《示范写法》还明确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合同成立超过2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中保协还建议保险公司适当放宽保险事故通知期限,在能力范围内缩短保险金给付的期限。建议保险公司提供不低于10日的保险事故通知期限,提供不高于5日的保险金给付期限。

  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应尽快完成产品变更、报备及产品上线等各项准备工作。10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销售的产品应符合新《保险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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