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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谈税收代位求偿权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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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案情2002年12月17日,本案第三人重庆市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宸宇房地产公司)以出卖人身份、本案被告重庆天虹志远医药有限公司(简称:天虹医药公司)以

(一)、案情

2002年12月17日,本案第三人重庆市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宸宇房地产公司)以出卖人身份、本案被告重庆天虹志远医药有限公司(简称:天虹医药公司)以买受人身份,双方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商字第2003000704号合同约定: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重庆解放西路227号南滨大厦非住宅负一、负二、负三、负四、负六层,总成交金额为38,693,633元;商字第2003000705号合同约定: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渝中区解放西路227号南滨大厦非住宅3F、4F、负五层,总成交金额为25,721,682元。两份合同均约定合同签定后三日内交清房款。以上合同签定后,天虹医药公司未按时付清购房款,双方于2003年2月19日签定《付款协议书》一份。该《付款协议书》签定后,天虹医药公司仍然未付清购房款。2005年2月3日,天虹医药公司向宸宇房地产公司出具《欠款情况说明》:“经我公司财务对帐,我公司购买南滨大厦(合同号为:2002008766、2003000705、2003000704)房产,尚欠贵公司购房款16523748元未支付”。

在该销售房屋过程中,宸宇房地产公司发生纳税义务,应向重庆市渝中区地方税务局(简称:渝中区地方税务局)缴纳税费6,065,714.77元。宸宇房地产公司未及时付清税费,渝中区地方税务局于2004年11月18日,作出中地税处字[2004]6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宸宇房地产公司限期缴纳营业税4,446,632.1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6,300.70元、企业所得税1,005,581.13元、教育费附加122,700.30元、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204,500.51元。以上应缴纳的各种税及附加费合计6,065,714.77元。以及未按规定时间缴纳税款加收的滞纳金1,866,444.93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932,159.70元。渝中区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作出后,宸宇房地产公司未按规定时间缴纳税款。渝中区地方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渝中区》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于2005年2月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天虹医药公司支付原告渝中区地方税务局款项6,065,714.77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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