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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合企业深化改革试点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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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劳部发(1995)113号标题:关于配合企业深化改革试点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颁布日期:1995年2月28日实施日期:1995年2月28日终止日期:类别:干部保险
文  号: 劳部发(1995)113号 标  题: 关于配合企业深化改革试点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5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 1995年2月28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干部保险福利 颁布单位: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 内  容: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配合企业深化改革试点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 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经 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配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和优化资本结构城市试点(以下简称 两项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应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和就业服务的作用, 做好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和失业职工再就业工作。各地劳动部门要同 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密切联系,通力合作,争取在这方面做出成绩。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从保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两项改革试点过程中分流的 富余职工和出现的失业职工,按照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 安置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运用失业保险基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为两 项改革试点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二、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掌握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富余职工 的情况;测算优化资本结构城市试点破产和停产整顿企业职工的情况; 研究探索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和失业职工再就业的途径,为制定有关政策 提供依据。   三、各地劳动部门要指导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制定富余职工分流 安置方案,指导破产和停产整顿企业制定失业职工的安置计划。要结合 “再就业工程”的实施,抓紧制定与两项改革试点相适应的失业保险基 金的使用计划,并抓好与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有关 配套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四、对国务院确定的百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分流到社会上的富 余职工,可依据企业开具的名单和有关证明到当地劳动部门登记,享受 失业保险待遇,各地劳动部门应予接收,并运用现有失业保险基金保障 其基本生活,开展再就业服务。   对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分流到社会上的富余 职工,各地劳动部门应依据现有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接收范 围。一时无能力接收的,也要积极配合做好企业内部的分流安置工作。   五、对优化资本结构城市试点破产和停产整顿的企业,劳动部门应 及时派出工作人员或工作组,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企业内部,做 好职工妥善安置工作。要着重介绍失业救济金的领取办法,宣传失业保 险和再就业的政策,开展再就业咨询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还应积极做 好转业训练、生产自救和自谋职业等项活动的组织指导工作,引导职工 平稳转移。   六、要鼓励和动员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地区的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发 展生产,开拓生产经营项目,对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进行开发性安 置。对通过兴办第三产业安排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的,要帮助落实 工商、税收、场地、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确需资金扶持的,经劳 动部门核准,可借给一定数量的生产自救资金;必要时可运用适量资金 作为企业向银行贷款的贴息。   七、对实行两项改革试点单位分流到社会上的人员,应鼓励他们积 极参加各种形式的转业、转岗培训,并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旨在提高职业 技能和就业能力的培训,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对企业自己组织的转业、 转岗培训,也要予以大力支持和指导。上述培训所需的经费,经核准, 可以用失业保险基金中的转业训练费予以补贴。   八、对实行两项改革试点单位分流出来的富余职工,鼓励他们组织 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富余职工自谋职业,可由企业按照规定支付其安 置费,相应解除劳动关系。对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失业职工,可 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支付给单位或个人,作为开办资金。对 优化资本结构城市试点破产企业,其资产变现所得须优先用于安置本企 业职工。   九、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为两项改革试点中出现的失 业职工和企业分流的富余职工提供专门的就业指导、信息咨询和职业介 绍等项服务,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务输出和劳务承包活动。同时,要支持 企业主管部门,对富余职工进行企业和行业间的余缺调剂工作,协助办 理有关手续,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十、两项改革试点地区,要鼓励和支持现有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挖掘潜力,扩展生产经营,开办新的网点,为安置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 职工创造新岗位。同时,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为发展劳动就业服务 企业,开展生产自救提供帮助。劳动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并帮助落实 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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