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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红祥:对反保险欺诈的四点建议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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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近,有关保险欺诈的案例常见报端,保险欺诈时有发生。据中国保险理赔网的不完全统计,从2005年3月至2006年3月,保险欺诈案例共计66起,平均每月发生5.5起。保险欺诈不

  最近,有关保险欺诈的案例常见报端,保险欺诈时有发生。据中国保险理赔网的不完全统计,从2005年3月至2006年3月,保险欺诈案例共计66起,平均每月发生5.5起。

  保险欺诈不仅仅影响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而且损害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借鉴国际上治理保险欺诈的经验和我国保险经营现实环境,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给我国反保险欺诈上“保险”。

  一、成立全国性的专门性反保险欺诈机构

  法国、英国等国都建立了全国性的专门性反保险欺诈机构,这种机构由于调动了整个行业的反保险欺诈资源,在反保险欺诈上取得了相当的成效。鉴于我国当前反保险欺诈经验的缺乏,笔者建议借鉴国际先进的反保险欺诈经验,在全国成立一家专门性的反保险欺诈机构。这个机构应该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保险公司、保险理论界人士及政府的相关执法部门共同发起成立,并与其保持密切联系。该机构的主要职责应该制定为:为保险公司和执法机构提供信息服务;为保险公司提供反保险欺诈培训机会;与政府的立法机构加强联系,支持政府对保险欺诈的立法制裁;配备一支由各保险公司反欺诈人员组成的调查队伍,接收公众对保险欺诈案的举报;开展反保险欺诈的全国性合作和国际合作,有效配置反保险欺诈资源。

  二、加强反保险欺诈同业合作

  在保险欺诈案中,危险最大的往往是那些欺诈惯犯,他们一般利用不同的保险公司作为连续作案的对象。因此,在反保险欺诈问题上,加强保险同业合作是十分必要的。笔者认为,同业合作应在两个方面下功夫:一是保险企业客户资源在互联网上共享,并建立全行业的保险赔案资料库和保险赔款公布制度;二是在保险业界建立一个保险欺诈者黑名单公布制度,对保险欺诈者公布于整个行业甚至社会。当前,保险业界应当尽快加快交流与合作,为早日建立行业反欺诈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做准备。

  三、建立反保险欺诈内部监控管理机制

  保险企业的内部监管,应围绕所有经营活动而展开。应建立统一的组织管理体制,实施严格的公开授权制度,并且要健全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和岗位制度。依照保险经营程序,保险监控应该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评估、筛选、审核和有效控制责任以及核赔的机制。尤其在衡量业务员的业绩时,除了保险业务的数量之外,还应增加保险业务的质量这一衡量指标;增加业务质量这个指标后,保险公司还应注重对业务员素质的培训,尤其对其进行承保前的风险评估、提高承保质量的培训。

  四、加强反保险欺诈的法制建设[page]

  我国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针对保险欺诈问题的处罚没有系统完整的规定,对很多保险欺诈行为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处理。例如,修订后的《保险法》第28条,对保险欺诈也仅仅规定了拒赔和不退还保险费的处罚。这种处理方法,没有规定一系列的惩罚性违约责任处理,如赔偿责任、违约金责任等。另外,怎样才算构成保险欺诈罪,《保险法》没有明确说明。因此,应对《保险法》在反保险欺诈上进行修改和完善,建立对举报保险欺诈人员的奖励制度,制定出台《保险展业管理法》及《保险违法、违规处罚条例》等一系列与《保险法》配套的从属专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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