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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高法保险欺诈司法解释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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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凡保险关系投保人一方不遵守诚信原则,故意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诱使保险人承保,或者利用保险合同内容,故意制造或捏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公司损害,以谋取保险赔付金的,均属投保方欺诈。那么,2018最高法保险欺诈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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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险诈骗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划清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2018最高法保险欺诈司法解释

  关键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未达较大数额,可按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达到较大数额构成保险诈骗罪。

  (二)认定保险诈骗罪中涉及有关犯罪的问题。

  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等等。

  二、司法解释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发[2001]11号。)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高检研发[1998]第20号。)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二)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三)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四)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12、13条,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32号。)

  上述文章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了“2018最高法保险欺诈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对保险欺诈国际上一般也称保险犯罪。严格意义上说,保险欺诈较保险犯罪含义更广。保险当事人双方都可能构成保险欺诈。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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