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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告知义务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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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为此我写了一篇“买新华医疗保险请注重3个条款”大家应该多看看

  我们新华保险公司规定,保险合同的双方都是享有权利,和义务,而且一方的权利就是他方的义务。保险合同的履行就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有效成立的保险合同,遵守最大诚信原则,正确行使权利和全面履行义务,以实现保险合同目的的行为过程。而保险法的作用正在于,以法的强制力保障合同当事人正确履行合同。?其实,在保险合同方面,不光是新华有这种条款,保险业的所有公司,都是有这条规定的,如:被保人告知义务,被保人投保前的身体检查义务,投保人按时交费义务。还有,保险公司的理赔义务。保险公司的分红义务。等等。

  在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应承担义务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几项:先,保险代理人需要询问有关投保人的身体状况,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关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保险人有权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询问投保人。保险人所为询问,直接效果在于“激活”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在签发保险单以前,保险人没有询问的,投保人没有义务将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告知保险人,因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诚实信用推定保险人已知所有的必要情况。投保人对于保险人的询问所为告知,除非保险人另有要求,不以书面告知为限。

  在保险人没有询问的情况下,投保人依照我国法律应否履行告知义务?对此,我国海商法和保险法的规定有一些差别。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之履行不以保险人的询问为前提,无论保险人是否询问,除非保险人已知或者应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将有关保险的重要情况“主动”告知保险人。投保人无需告知的,仅以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为限。可是,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则明文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应当如实告知,实际上确认了“询问告知”主义。笔者认为,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富有经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哪些事项应当由投保人告知,保险人最为清楚。不考虑保险人的询问,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判断何者为重要事项并主动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始终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这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既不合理也不公平。因此,海商法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应当作与保险法第十六条相同的解释。[page]

  再是: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陈述的事项真实、客观。告知,是投保人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投保人的告知,或者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相关;或者与被保险人的个人情况相关。限于三个方面的内容:对事实的陈述、对将来事件或行为的陈述、对他人的陈述的转述。如实告知,仅能适用于保险合同成立前,在保险合同续展其效力时,有任何影响风险的新的事实存在,亦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投保人在回答保险人的询问时,应当将其知道的所有真实情况客观地告知保险人,不得有所隐瞒,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回答保险人的询问。投保人已经知道的事项,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应当知道的事项,因为投保人过失或者疏忽而没有知道的,投保人仍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投保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的事项,没有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义务。再者,对于下列事项,除非保险人特别询问,投保人没有告知的义务:(1)保险风险降低的;(2)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通常的业务活动中应当知道的;(3)经保险人申明不需告知的;(4)投保人按照默示或者明示担保条款不需告知的。

  案例:2002年9月20日刘某在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业务,投保人即原告刘某,被保险人是刘某之父。投保单上注明免体检,有关被保险人病史等身体状况告知事项均填为“否”或“无”,原告及其父亲分别在声明栏投保人、被保险人处签名。2002年9月30日被告保险公司出具了个人长期人身保险保险单,保险期间自2002年9月21日零时起至终身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连续两年缴纳了保险费。 法院还查明,2000年5月18日至2000年6月5日,刘某之父(本案中的被保险人)因患食管癌在临沂市肿瘤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了手术治疗。2006年刘某之父因病死亡。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要求被告赔偿保险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

  另外还有给付保险费

  给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如前所述,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保险费是投保人转移危险,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法律不允许存在无给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据保险通例,保险费的给付可以由投保人为之,也可以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之,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代投保人给付保险费,但他们并不因此而享有保险合同上的利益,保险人也不能在其给付第一次保险费后,请求其继续给付,而只能向投保人请求。保险费的给付,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可分为一次给付和分期给付两种形式。关于给付保险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得依当事的约定。一般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一次给付的形式,根据合同规定,保险合同可以从投保人履行保险费给付义务后生效,也可以在给付保险费之前就生效。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通常采用分期给付保险费的形式,而且各国一般规定,在投保人给付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方能生效。保险费以现金给付为原则,但经[page]

  保险人同意,也可以票据或其他形式为之。投保人如果未依约定履行给付保险费的义务,则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①在约定保险费给付为保险合同生效要件的场合,则保险合同不生效。

  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给付保险费及迟延利息,也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③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为分期给付,各国一般规定,在合同有效期间,如果投保人未按约定期限缴付保险费,保险人应进行催告,投保人应在一定期限内给付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自动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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