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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情况保险公司不赔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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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保险并非有险必保,也并非有保必赔。并不是所有的事故都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消费者一定要仔细阅读有关保险公司不赔付的内容,有针对性地避免无保障的风险。事实上,

  保险并非有险必保,也并非有保必赔。并不是所有的事故都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消费者一定要仔细阅读有关保险公司不赔付的内容,有针对性地避免无保障的风险。事实上,获得有效赔偿有多个要素:首先,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超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钱,很多时候与保险期限有关。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在等待期(观察期)内,进行索赔时,是否还在索赔时效内,都与保险公司是否赔钱直接有关。如果因为投保人经催缴后,仍然不缴纳应缴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失效,或者投保人违反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当然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不赔钱,赔多少,还与客户要求赔偿的金额有关。保险公司的赔款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是多次索赔,总的赔款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如一份保险合同的总保险金额为10万元,前几次累积获赔款6万元,那么再发生保险合同人杨爱平2003年8月为其妻张玉华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彭山分公司投保康宁终身险。同年12月30日,张玉华被医院确诊为宫颈癌。于是,杨爱平产生诈骗保险之念。杨爱平多次在人保为张玉华投资大额人身意外伤害综合险、康宁终身险。同年11月,杨爱平又为自己的长安小客车投保,最高赔偿限额达到63万元。同年12月,杨爱平把准备伪造交通事故致张玉华死亡诈骗保险的计划告诉舒济恒。2004年12月12日,杨爱平安排舒济恒驾驶自己的车搭张玉华到彭山接其舅子张宣成等人到家吃饭。舒济恒按照事先密谋,将车驶向青谢路通济堰内,造成张玉华溺水死亡。案发后,杨爱平竟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后因罪行败露,索赔未果。

  记者点评:

  我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金的责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未遂的,将丧失受益权。”所以上述情况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国际金融报·黄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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