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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工伤保险条例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