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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与佛山市高明区房产管理局、邓X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案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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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叙光,男,汉族,1944年12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东华路福源巷1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叙光,男,汉族,1944年12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东华路福源巷102号。

  委托代理人:梁维雄,广东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房产管理局。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昌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燕青,局长。

  委托代理人:麦泽田,佛山市高明区法制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邓瑞洪,男,汉族,1962年3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丹桂巷24号。

  上诉人黄叙光因诉佛山市高明区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不服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明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1995年9月12日,上诉人与邓瑞洪签定了一份《购铺书》,由邓瑞洪出让其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竹路泰兴6巷4号住宅楼中的地下102房给上诉人,用以抵偿所欠工程款。而1996年1月16日,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房产管理局将上述102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核发给了邓瑞洪,房地证号为 4967201。上述事实表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房产管理局颁发4967201房地产权证的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其要求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证而提起诉讼,依法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明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少清

  审 判 员 杨小芸

  代理审判员 周 刚

  二○○四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允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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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在农村买房,卖主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能转到买主名下吗?
虽然农村房屋可以买卖,但是,不是所有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主体不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也大有不同。因此,在适用法律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时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具体如下: (一)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购买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进行流转的障碍,要买卖双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要件,就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二)对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 因此,对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三)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因此对这类合同,应因违反国家政策而认定为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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