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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中第三人的追偿权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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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抵押中第三人的追偿权[作者简介:孙宏涛(1978),男,山东济南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的研究与教学。](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40

  抵押中第三人的追偿权

  [ 作者简介:孙宏涛(1978— ),男,山东济南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的研究与教学。]

  ( 上海交通大学 法学院, 上海 200240 )

  在抵押制度中,抵押物可能由债务人提供,也可能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在第三人提供抵押物时,该第三人被称为物上保证人。当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而优先受偿时,物上保证人因失去抵押物而蒙受损失。为了保障物上保证人的利益,各国法律大多规定有物上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制度。我国《担保法》第57条也明确规定: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情简介

  张某是一出租车司机,李某是一个体商店老板,二人是一对好友。1995年5月,李某与张某经过协商,用张某的出租车作为抵押,为李某向银行贷款十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后来,债务清偿期届满,因李某商店生意不好,无力清偿债务,银行遂诉至法院并要求实现抵押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抵押合同与借款合同均合法有效,因此李某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银行可以就抵押物的变价优先受偿。后来,双方将张某的出租车拍卖了十万元清偿了李某的欠款,张某遂向李某行使追偿权,但李某认为当初张某自愿提供出租车作为抵押物,所以其应当自愿承担损失,自己并没有义务向张某清偿该欠款。张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当银行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后,张某便代替了原债权人银行的地位而成为李某的新债权人,张某有权向李某行使追偿权。[ 孔祥俊 《但保法例解与适用》[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463]

  思考方向

  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而导致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丧失抵押物的所有权时,第三人即取得了代位求偿权。该代位求偿权的产生需具备一定的条件。(1)债务人未履行债务。(2)抵押人进行了替代清偿或抵押权人实现了抵押权。(3)替代清偿或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的行为已经完成。所以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必须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来判断。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七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学理分析

  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在第三人以抵押物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并就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此时,债务人的债务在债权已因抵押物的拍卖或变卖而得清偿的范围内归于消灭,因此债务人获得了额外的利益。但从另一方面来说,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却遭受了损失,法律为了平衡两者间的关系,因而规定: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上述两种情形中,第三人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在学理上被称为物上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page]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物上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的发生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债务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债务,则债权人的债权获得了清偿,其就不能再行使抵押权。此时,物上保证人仍然享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因此其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如果债务人并未履行债务或只履行了部分债务,则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并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此时,抵押人的代位求偿权就有了发生的根据。

  (二)抵押人进行了替代清偿或者抵押权人实现了抵押权。在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后,物上保证人为了避免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其可以代替债务人进行清偿。如果物上保证人没有进行清偿,则抵押权人就会行使抵押权而导致物上保证人对抵押物所有权的丧失。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的出现都会发生物上保证人的求偿权。

  (三)替代清偿或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行为已经完成。如果替代清偿或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的行为尚未完毕,则物上保证人的损失尚未确定,因此还不能产生代位求偿权。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张某为李某的物上保证人,在李某不能按期清偿银行的贷款时,银行行使了抵押权,将张某的轿车拍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此时,银行的债权得到了满足,而张某作为物上保证人取得对李某的代位求偿权。

  自测案例

  A公司为了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向B银行申请贷款300万元,B银行同意向A公司贷款,但要求A公司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来A公司找到了与其有业务往来的C公司,并请求C公司为其提供担保,C公司考虑到与A公司的友好合作关系,就同意用本公司拥有的一处厂房为A公司向B银行提供了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后来,由于市场的供求发生了变化,A公司的生产设备并没有发挥多大的作用,所以A公司经营亏损,不能按期偿还B银行的贷款。在贷款到期后,B银行行使了抵押权将C公司的厂房拍卖并以其价款优先受偿。C公司见自己的厂房被拍卖,就向A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问(1)B银行与C公司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2)C公司能否向A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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