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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有哪些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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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人们需要用到大量资金时,往往会用现有的资产去抵押担保,换取大量的现金;在实践中,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多为金钱债权,但实际上抵押人可以担保的债权并不局限于金钱债权一种,只要其担保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即可,那么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有哪些?

  (一)金钱债权

  抵押权的机能在于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受清偿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以抵押物折价或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债权,因此抵押担保的债权多为金钱债权,并以金融借贷中的金钱债权为典型,但并不以此为限。

  由于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倘若金钱债权无效,则抵押权也不能存在。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有哪些

  (二)可转化为金钱债权的债权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虽多为金钱债权,但并不以此为限。非金钱债权,例如具有财产上价值的物品为给付标的的实物债权,以及以提供劳务等不具有财产价值的给付为标的的债权,在其不能实现时,也常常发生财产上的损害,从而由非金钱债权转化为金钱债权(损害赔偿或违约金),为了确保该种债权的实现,自然可设定担保物权。

  “非金钱债权在其不履行时,可转化为以金钱计算的损害赔偿债权,因而,只要抵押权实行时该债权可以以金钱为标准计算,皆可为抵押权的担保对象。”对不以一定金额为标的的债权,申请登记时须记载债权的估价,作为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

  (三)将来债权

  对将来的债权是否可以设定抵押担保,对此国外立法例已有明文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1113条规定:

  (1)土地得以此种方式设定负担,使因设定负担而享受利益的人享有由该土地支付特定金额以清偿其债权的权利(抵押权)。

  (2)抵押权也可以为将来的或者附条件的债权而设定。

  《日本民法典》第129条规定:“当事人于条件成否未定期间的权利义务,可以依一般规定予以处分、继承、保存或担保。”

  我国法律对此未作明文规定,但民法通说同样认为抵押权可以为将来债权而设定。

  因为“抵押的设定不以被担保的债权在设定时存在为必要,以将来发生债权的可能性为已足,但在行使抵押权时,须被担保的债权存在且数额确定。”

  (四)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

  (1)已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可否设定抵押担保?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仅仅丧失胜诉权,但其民事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只是该权利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成为一种自然权利。

  《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可见,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债权已罹于诉讼时效而消灭。

  (2)对于已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仍可以自愿向债权人履行。

  债务人履行后,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债务人对已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不违反抵押权设定的附随性要求。因此,在民法理论上,有学者认为,对于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权,债务人仅取得拒绝履行之抗辩权,债权并未消灭,请求权亦并非不得行使;对于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提供担保而设定抵押权的,与抵押权设定的附随性特征并无不合,况且民法规定有时效利益放弃的制度,请求权已经时效消灭,债务人仍为之提出担保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由,请求返还;故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为抵押担保的债权。

  债权担保当中的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他们都必须在约定或规定的范围内容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而具体需要担保的债权主要包括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将来债权、可转化为金钱债权的债权以及金钱债权。

  二、抵押担保债权余额

  1、债权余额指的是在抵押持续期间已经发生但没有被债务人清偿的那部分债权,即抵押持续期间已发生的债权减去债务人已清偿的债权。

  2、当然实际债权余额不仅包括债权,也包括债权所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

  三、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时可以增设担保人,同一债权可以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综上所述,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包含了金钱债权、可转化为金钱债权的债权、将来债权、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等四种;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有哪些”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债权债务相关的疑问,欢迎您到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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