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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担保物权的物上请求权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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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摘要]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一类独立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包括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和基于他物权的请求权。在他物权下,作为对物的交换价值进行支

  [摘要] 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一类独立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包括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和基于他物权的请求权。在他物权下,作为对物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的担保物权在物上请求权上具有自身的特征和适用上的差异。本文详细探讨了基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物上请求权的特征、构成要件、效力等内容。

  [关键词] 物上请求权;担保物权;返还请求权; 法律

  物上请求权制度,是大陆法系民法特有的对物权进行保护的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就物权的保护而言,作为物权体系核心地位的所有权受到的保护是基本的全面的,立法上往往详加规定。而作为支配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受偿的担保物权却缺乏立法上的物权保护,或即使立法有涉及,也仅以“准用于基于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的相关规定”一言代之。基于担保物权的物上请求权在其构成要件,效力等内容上有其不同于基于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的特殊性,因此,有必要单独对基于他物权上的物上请求权内容、特征、效力等进行详细探讨,以期对我国物上请求权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 基于担保物权的物上请求权的理论依据

  (一) 物上请求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排除妨害或防止妨害的发生,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得对现为妨害或者将为妨害的人请求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目的是为保护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是依附于物之支配权的独立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物上请求权不同于物权。一方面,物上请求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它和作为绝对权的物权是有区别的;另一方面,物上请求权在性质上仍然是以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因此,它也属于请求权的范畴。而物权是支配权而非请求权。

  其次,其区别于债权请求权。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加害人在造成了受害人财产的实际损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损失就没有赔偿。但是物权人行使物上请求权的前提是物权遭受到侵害或有遭受侵害的可能,而不以造成财产损失为前提。

  (二)物上请求权的适用范围

  关于物上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及学说各不相同。其不同的核心在于:他物权,即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否适用物上请求权?[page]

  1 各国的立法例

  目前各国对物上请求权的适用范围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1)德国模式:物上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权、他物权和占有。(2)瑞士模式:物上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权和占有。关于他物权没有专门的规定。(3)日本模式:判例上承认物上请求权,认为基于所有权的效力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其危险,而且理论上都一致承认物上请求权。

  2 学说上的观点

  主要有两种主张:(1)否定说。此说以台湾学者姚瑞光先生为代表,他认为除所有权以外的各种物权不应适用物权的请求权,“基于所有权而生之第767条所定各种请求权,除第858条有明文规定准用外,其他各种物权,应无准用之余地。” (2)肯定说。此为台湾学者的通说,主张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也应适用物上请求权。我国大陆学者也多持肯定观点,认为他物权之上也有物上请求权的存在,具体要件及内容皆准用于所有权之上的请求权,无论所有权或定限物权,原则上均发生物权请求权。

  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及学说的比较分析,结合目前社会经济生活的现实需要可以认为,物上请求权应适用于他物权,并赞同在物权法中一并做出物上请求权的规定,理由如下:第一,从他物权的性质来看,他物权与所有权一样同为物权的类型,具有物权的所有属性与特征,包括支配权、对世权、绝对权等特征,及排他力、优先力、追及力等效力。第二,从保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来看,如果不赋予他物权以返还占有和排除妨害的请求权,在实务中当他物权受到侵害时,他物权人只能等待所有人采取措施而自己却无能为力。第三,从逻辑上来看,民法对仅为事实上对物的支配,而无本权基础的占有均设有严密的保护措施,当事实上的占有受到侵害时还可依物上请求权受到保护,但是作为权利之本权的他物权反而不能享有基于本权的物上请求权,这岂不悖于逻辑?

  综上,可以认为,物上请求权不仅适用于所有权,且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内的他物权同样适用物上请求权。

  二 基于担保物权的物上请求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的清偿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成立的一种定限物权。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取偿为实质内容,是一种价值权,具有附随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一) 基于抵押权的物上请求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基于抵押权的物上请求权的内容与特征如下:[page]

  1 基于抵押权的物上请求权不应包括占有返还请求权

  笔者认为,基于抵押权的物上请求权不应包括占有返还请求权,理由有三:其一,抵押权的发生不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抵押权人仅对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具有支配权,而没有占有的权利。而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前提是权利人需对物享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占有的权利,因抵押权人对抵押标的物没有占有权,从而当然就不能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其二,抵押权是一种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不论抵押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皆拥有以其抵押权对抗抵押物的持有人,并对抵押物进行追索及依法定程序对抵押物进行变价的权利。其三,在第三人非法占有抵押物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尽管不能行使返还请求权,但仍可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或妨害预防请求权。综上所述,基于抵押权的物上请求权的类型不包括占有返还请求权,只包括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

  2 基于抵押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与妨害排除请求权

  抵押权的目的在于抵押物的价值,抵押权及其所担保的债权能否最终实现也取决于抵押物的价值,故对抵押物价值的维护对抵押权人来说极其重要。若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或有减少之虞时,抵押权人即可行使妨害预防请求权或妨害排除请求权等物上请求权,从而保全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确保自己债权的实现。

  对抵押权的侵害主要有两种类型:(1)抵押人不适当管理或使用抵押物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或有减少之危险。(2)第三人对抵押权的侵害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或有减少之危险。

  对于抵押人不适当使用、管理抵押物而侵害抵押权的行为,各国普遍建立了抵押权救济制度。对于第三人对抵押权的侵害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或有减少之危险的行为,除抵押人以外,抵押权人也可对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或有减少之虞的第三人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第三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若在紧急情况下抵押权人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物上请求权,以制止抵押人的妨碍或侵害行为,如修缮房屋,加固堤防等,由此发生的费用应由抵押人承担,并应列入抵押担保范围之内,优先受偿。

  (二) 基于质权的物上请求权

  质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以其

  变价金受优先清偿的权利。质权的实质内容在于占有质物并取得质物的交换价值,具有融通资金,促进交易发展的经济意义。基于质权的物上请求权的内容与特征如下:

  1 质物返还请求权[page]

  质权的成立与存续,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必要。那么质权人丧失占有后,其质权因此而丧失还是得基于质权请求返还?笔者认为,应该区别不同情形做出不同的判断。(1)如果质权人基于自己的意愿将占有的质物返还出质人,不问返还原因为何,质权均归于消灭,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2)如果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并且这种丧失是永久性的、不能回复的,如遗失、灭失,则质权人的质权因此而消灭,不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3)如果质权人对质物的丧失占有可以回复,例如出质人不当占有质物或者出质人将质物转让给第三人,而新的质物所有人非法剥夺质物。在这些情况下,质权人的质权并不消灭,质权人可基于质权而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回复其占有,而无论对方是第三人还是出质人。

  2基于质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与妨害排除请求权

  质押担保以质物所具有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的受偿,若质物的价值降低或者质物的处分行为可能导致质物的价值降低,无论质物的损坏或者价值减少的危险原因如何,质权人均可行使物上请求权而保全质权。具体有两种情形:(1)出质人因过失毁损质物时,质权人得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即质权人可请求回复质物之原状或提出与灭失价格相当之担保。(2)第三人因过失毁灭质物时,则质权人得对第三人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但因第三人并非原担保人,故与对出质人的妨害排除请求权有所不同:如回复原状为可能,质权人可以请求其回复原状,也可以请求予以损害赔偿,赔偿额相当于毁损所减少之价值;如回复原状不可能或质物已经灭失,则只能对第三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

  (三) 基于留置权的物上请求权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继续占有债务人的财产的方法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具有以下特征:留置权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不由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以债权人占有动产为成立与存续条件;其标的物以动产为限。这些特征对于基于留置权的物上请求权具有重要意义。基于留置权的物上请求权的内容与特征如下:

  1 留置权人不享有基于留置权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留置权以债权人非因侵权行为而取得债务人财产的占有为发生要件,并以占有的保持为存续要件,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应当为持续不间断的占有。因此留置权人并非基于留置权而享有占有的权利,而是基于占有而成立留置权。一旦丧失占有,留置权便随之而消灭,即留置权无追及之效力。故留置权的占有丧失时,留置权人不能基于本权请求返还留置物,但得基于占有被侵夺而丧失时,提起占有之诉,即可以基于占有而对非法占有人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但其非物上请求权,而是占有回复请求权,只能适用于占有的保护规则。[page]

  2 留置权受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的物上请求权

  留置权发生和存续的要件,为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保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留置权人以其对留置物及其交换价值的支配,迫使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担保债权的实现。因此,留置物价值的维持对留置权人利益的保护至关重要,当留置权遭受被留置人或第三人侵害,如被留置人或第三人故意毁损留置物,致使留置物价值有减少或减少之虞时,留置权人当然可以基于留置权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从而回复对留置物及其价值的圆满支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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