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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私有财产所有权 刑法保护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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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侵犯财产罪这章里,规定了12种侵犯财产罪,对抢劫、盗窃、诈骗、抢夺、聚众哄抢、侵占、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侵

  在侵犯财产罪这章里,规定了12种侵犯财产罪,对抢劫、盗窃、诈骗、抢夺、聚众哄抢、侵占、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适用除剥夺政治权利之外的其它所有主刑和附加刑,这些都体现出刑法对所有权的保护。

  三、外国刑法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与我国现行刑法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规定不同,外国刑法在保护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当中,对其犯罪对象作了动产与不动产的明确的规定,既对其作了概括性区分,还对不动产犯罪对象不同的表现形式作了具体的指明,表述主要有建筑物、房屋、住宅等。在有的国家的刑法典里虽然没有“不动产”的概念表述,却规定了具体的不动产形式。各国刑法对不动产犯罪对象的规定散见于其刑法典分则,对财产所有权的侵害都涉及到不动产所有权的占有、处分、使用、收益四个权能。具体列举如下:

  瑞士刑法典对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对象明确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第137条盗窃罪,和138条轻微盗窃罪,第140条侵占罪,第141条侵占自己取得或发现之物罪,第143物之夺取罪中,都明文规定犯罪对象只能是动产,而在第147条侵占或夺取质物留置中,其规定的犯罪对象既有动产也有不动产。[9]

  西班牙刑法典在侵犯财产之罪序列中使用了动产概念。如第500条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动产,没有使用不动产概念,但从有关罪名的具体表述中可以清楚地加以辨别。如在篡夺罪中,第517条规定“对别人使用暴力或恐吓占据其动产、或篡夺所有权属于别人房地产的行为,房地产明显为不动产。第547-556条规定的纵火罪中,在犯罪对象中明列了如造船厂、军火库、博物馆、村庄、戏院、教堂、公共建筑物、住宅等不动产的具体形式。[10]

  巴西刑法典在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中使用了动产、不动产和财产三个概念。偷盗罪、抢劫罪和非法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动产,篡夺罪则明确规定有不动产的犯罪对象,损坏罪的犯罪对象为财产,财产可以理解包括动产和产。[11]

  德国刑法典也对动产与不动产作了明确区分。如第242条盗窃罪只能盗窃他人动产,第246条侵占罪既可以侵占他人动产,也可以侵占他人不动产。[12]

  意大利刑法典在第13章“侵犯财产罪”中将犯罪对象明确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盗窃和抢劫都只能针对动产,而专门针对不动产犯罪有第631条侵占罪,第 632条改变水道和和改变地点状态罪,第633条侵入土地或建筑物罪,第634条以暴力干扰对不动产的占有罪,第636条在他人土地上引入或遗弃动物和随意放牧罪,第637条擅自进入他人土地罪等。既可以针对动产也可以针对不动产的有第635条损坏罪,即“毁坏,损耗,破坏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或者使之完全或部分不可使用的行为”。[13][page]

  国外刑法典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是既充分又全面的,使得日常生活中种种侵犯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都有机应的罪名予以惩治,值得我国立法很好地借签。随着犯罪现象的愈演愈烈,犯罪对象的多样化,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应随之加大。所以现行刑法应相应地随着社会的发展完善自身才能很好地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

  四、现行刑法对私有财产所有权保护方面的缺陷

  (一)与公共财产相比,私有财产所有权没有受到刑法的平等保护

  我国现行《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虽然与《宪法》第十二条的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相比,只是少了神圣两个字,但在立法上则明显地表现出对二者的保护有所侧重,笔者就以《刑法》第271条、第272条为例,加以阐述说明。

  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和并处没收财产。而同一部刑法中对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法定最高刑却为死刑。根据有权的司法解释规定,涉嫌职务侵占,数额在5000至10000元之间的,应予追诉,在沿海经济发在地位,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追究诉起点是8000到 10000元;而贪污罪的追究起点是5000元,如果情节严重(如多次贪污不思悔改等)不足5000元也可以被起诉。换句话说,如果是职务侵占私有财产的,数额为7000元也有可能不被追诉,如果是贪污公共财产,数额为4000元的话也有可能受到刑法的制裁。

  同样,根据《刑法》第272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期限为无期徒刑。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公私财产保护的不平等性程度可见一斑了。

  (二)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没有明确区分地产和不动产,从而导致对不动产所有权的保护远远不够

  动产与不动产作为物权法中对“物”的一种分类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罗马法学家彼得罗·彭梵得在《罗马法教科书》中说“在每一种法中都有一个对物的最基本的划分(Summadivisio rerum)……这种基本的划分在现代法中表现为动产和不动产之分”。[14]法国物权法继承了罗马法关于物权的这种划分方法,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动产与不动产是法国民法上对财产最为重要的基本分类,这一分类是《法国民法典》编撰时期法国统治者有关物权的立法思想的重要反映。即使在法国现代物权法,其仍然不失为财产的主要分类之一。[15]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对整个《德国民法典》,尤其是对德国民法物权体系也有着根本性的意义。[page]

  动产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一般不存在疑问,但不动产能否成为侵犯财产罪对象而受到刑法保护呢?各国刑法理论和立法规定不尽一致。自罗马法以来的传统观念认为盗罪(盗取罪)的客体只限于动产,联邦德国、瑞士、西班牙、奥地利等国的学说,立法均如此认为或规定,但现在赞同盗窃不动产具有可罚性的人越来越多。 [16]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陈朴生认为:“夺取罪(包括盗窃、抢夺、强盗、恐吓等罪),重在排除他人对于其物的支配,而移置于其自己或第三人支配之下,其行为之本质,在于移转其物之支配,并不以移转其物或变动其物之处所为必需,称物,本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虽其犯罪动机并不相同,而其客体之财物则无二致” [17].我国有的学者认为,盗窃、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一般说来不能包括房屋等不动产,而诈骗罪、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则包括不动产[18].笔者认为,不动产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受刑法保护是不可置疑的,但是,受侵犯财产罪行为的性质、特点的限制,抢劫、抢夺、挪用资金、聚众哄抢、挪用特定款物等的对象只能是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即不动产不能成为所有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动产与不动产的概念,从而使得刑法对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也没有明确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在侵犯财产罪一章的12个罪名中有9个罪名将犯罪对象明文规定为财物,各有1个罪名将犯罪对象规定为“资金”、“财物”、“机器设备及耕畜”。在这些犯罪对象中“资金”、“耕畜”是典型的动产, “款物”是资金和财物的结合,具有动产色彩,也可以勉强把房屋和设施等不动产包含进去,但恐怕不能包含全部。至于“机器设备”包括在工具,农(副)业、渔(养殖)业、林业、牧业及手工业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各种机器、仪器、仪表、交通工具等,也很难理解不动产[19].可见,使用“财物”概念没有很好地全面反映侵犯财产所有权的实际情况。

  由于犯罪对象没有明确规定动产和不动产,从而出现了类似于抢劫罪对象是否包括不动产的争议,也使得对不动产所有权的保护甚为不力。实践中,已经出现种种严重侵犯公民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如公然强占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房屋甚至采用暴力、胁迫、勒索手段逼其交出产权证书,盗窃、抢劫、抢夺和毁灭他人房产证书,故意毁灭、损坏或污损他人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等。即使在2004年3月15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保护私有财产写进宪法后,以房屋拆迁为主要方式侵犯公民不动产所有权的现象仍然广泛存在,从湖南嘉禾的野蛮拆迁到沈阳公民董国明被拆迁公司困在自己家中27个日夜,从广州小谷围艺术村拿到合法房产证的业主被强制拆迁到浙江滥岭市松门镇的非法拆迁,一个个悲剧在世人面前上演,而刑法却缺乏相应的规定加以保护,使得不动产所有权的保护成为了当前刑法的软肋。[page]

  (三)现行刑法对所有权内容的保护面过于狭窄

  即使侵犯财产罪的一些犯罪对象可以被理解成包括不动产,有关的罪名也表现出重处分权轻其他权能、对不动产所有权内容的保护面狭窄的缺陷。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都是以“非法占有当为目的”,这里的占有有双重意义:一是作为财产所有权能之一的“占有”,即对财产的实际控制;二是作为财产所有权核心权能的处分,即使得所有权人实际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行为人并不是为了占有而占有,而是为了使用、收益或为了取得处分权,或单纯为了使所有权人丧失处分权[20].无论哪一种情况,行为人都在客观上使所有权人实际丧失了处分财产的权能。所以,上述犯罪直接侵犯的实际是所有权中的占有和处分两项权能,使得现行刑法对这些罪名的设置而加以保护的不动产所有权权能自然也仅限于这两项权能,对那些强住他人房屋、强行将他人房屋出租获利等只是非法使用或非法收益而不“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况不能通过刑法的相关规定加以惩治。

  处分权能作为所有权中最根本的、决定性的权利内容受到刑法的优先保护是无可非议的,但很多时候,行为人侵犯不动产只是想牟利,只是直接对不动产加以利用,而不是为了取得处分权,所以刑法对不动产所有权的保护应该拓展到整个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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