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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产生方式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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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l)没收官僚资本和敌伪财产;(2)赎买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财产;(3)资金积累;(4)税收;(5)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所获得的财产;(6)罚金、罚款没收;(7)征收、征用与征购的财产;

  (l)没收官僚资本和敌伪财产;

  (2)赎买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财产;

  (3)资金积累;

  (4)税收;

  (5)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所获得的财产;

  (6)罚金、罚款没收;

  (7)征收、征用与征购的财产;

  (8)接受国内外捐赠所获得的财产;

  (9)无主财产和无人继承的财产收归国有。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财产。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负有不得侵犯国家财产,并保护国家财产的义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保护国家财产负有重要的义务。对侵犯和损害国家财产者,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和给予行政处分外,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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