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善意取得仅限于动产与物权变动公信原则相冲突

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物权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物权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在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中,对象仅限于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而在物权变动公信原则有一例(05年民法60讲65页):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均

  在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中,对象仅限于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

  而在物权变动公信原则有一例(05年民法60讲65页):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闹离婚。一日,甲未与乙打招呼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后乙得知后,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甲、丙行为无效,丙不得取得房屋产权。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丙取得房产所有权; 乙追究甲的侵权赔偿责任。

  依据是《民通意见》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本案中第三人丙就是依据善意有偿取得该房产所有权。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对象仅限于动产,不包括不动产(专题八 所有权取得方式 83页)相冲突。

物权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321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物权法律师团,我在物权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