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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民法典中的占有制度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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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占有是古老而又富有生命力的制度,始自罗马法,成文化于欧陆各国民法典。占有历经学者孜孜不倦的研究,其原理精微,体系宏阔,并不容易掌握。新荷兰民法典用了19个条文来

  占有是古老而又富有生命力的制度,始自罗马法,成文化于欧陆各国民法典。占有历经学者孜孜不倦的研究,其原理精微,体系宏阔,并不容易掌握。新荷兰民法典用了19个条文来规定占有,足见其对占有的重视。

  一、占有制度在法典中的位置

  在德国民法、瑞士民法、意大利民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等,占有均属于物权编的内容。 与此不同,荷兰民法典的占有制度构成第三编“财产法总则”的第五章,而不是置于第五编“物权”中。这一安排,恐怕与荷兰民法抽象出“财产”概念和“财产法总则”的创新有关。原因可能是,荷兰民法典的占有不限于针对物权的客体——有体物,对于物之外的其他财产也发生占有。但仅仅是推测,寄希望于今后能有深入的研究来解释这一体例安排。

  另外,荷兰民法典占有章的名称是“占有和持有(posession and detention)”。德民、瑞民、台湾民法仅称为“占有”。德民、台湾民法的占有规定都没有使用“持有”这个概念。荷兰民法典一方面对持有没有定义。另一方面,第三编第107条第4款说,“按照准用规则,持有亦可分为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持有”似乎构成独立的概念。那么,持有到底指什么,尤其是持有和占有之间是什么关系,值得研究。

  二、占有的概念和性质

  根据荷兰民法典第三编第107条,“占有是指为自己持有(detaining)财产(property)的事实。”由此可得,其一,占有在性质上是事实,不是权利。立法例上同于德国、瑞士、台湾,异于日本。其二,自字面解读,占有的客体是财产。根据第三编第1条,荷民中的“财产包括所有的物和所有的财产权利”。由此看来,占有的客体似乎不限于物。德民、台湾民法中占有的客体是物。其三,按照德民、台湾民法,占有指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依此,荷兰民法典的 “持有”似乎指“事实上的管领”,相当于占有的体素。那么,“为自己持有”应该指占有的心素。此处纯为推论,荷兰民法典中占有和持有的关系有待更深入的探究。

  三、占有的种类

  学理上占有的种类及其丰富。荷兰民法典“占有和持有”这章明文规定了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从学理上看,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是无权占有之下的再分类,从而,可以认为,荷兰民法典也采取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分类。

  第三编第107条第2、第3款规定:“占有非由他人为其持有的财产的人,享有直接占有。占有由其他人为其持有的财产的人,享有间接占有。”据此,自己为自己持有财产而发生的占有,为直接占有;由他人为自己持有财产而发生的占有占有,为间接占有。人相信自己为权利人并可合理的获得认可,则为善意占有人。[page]

  根据第三编第118条第1款的规定,善意占有指,占有人相信自己为权利人并且有合理的理由如此相信的。法典对恶意占有没有给出定义。根据善意占有的定义应可推论,恶意占有是指,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没有合理理由而相信自己为权利人时的占有。

  四、占有的推定

  占有的推定以性质可分为:占有状态的推定与占有上权利的推定。

  (一)占有状态的推定

  其一,根据第三编第118条第2款,一旦占有人为善意,则持续的被视为善意占有。根据同条第3款,推定占有人为善意;主张占有人非善意的,需进行证明。其二,根据法典第三编第108条,某人为自己或为他人而持有财产,应根据通常观念决定,并考虑第108条以下的规则。如无相应规则,则参照事实表象。“第109条规定,”持有财产的人,被推定其为自己持有“。综合荷兰民法典关于占有的定义,似乎可推论为:持有财产者,应推定为对财产进行占有。

  (二)占有上权利的推定

  占有上权利的推定有下列作用:保护占有背后的权利;免除举证的困难,维持社会秩序;使善意占有而为交易者,得受保护,有益交易安全;有助于保护本权,避免争议,减少诉讼,节省资源,从而符合经济原则。[1]占有上权利的推定的适用范围,有不同的立法例。德国民法、瑞士民法规定仅适用于动产。日本民法、台湾民法规定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2].

  荷兰民法典第三编第119条第1款规定,“财产的占有人被推定为权利人”。可见,其权利推定的适用范更宽。此推定的例外是,“如果已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或其前手在任何时间(at any time)曾为登记财产的权利人,并且占有人不能援引须经登记的嗣后曾以特定资格取得该财产的事实,则此种推定不适用于登记财产”(第2款)。即权利推定附条件地不适用于登记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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