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权利质押担保在电费回收管理中的作用

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物权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物权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一、在电费回收管理中实行担保的必要性当前,供电企业的电力营销模式为供电企业先履行服务,用电客户后履行债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客户先用电后付费。由于某些用电客户经

  一、在电费回收管理中实行担保的必要性

  当前,供电企业的电力营销模式为供电企业先履行服务,用电客户后履行债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客户先用电后付费"。由于某些用电客户经济效益较差,信用度较差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客户先用电后付费"的电力营销模式就使电费回收难,具有了一定的必然性。为了解决电费回收难的问题,供电企业都在电费回收管理工作中进行了很多有益的实践,但是目前还没有找到有效的办法,从而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电费回收难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供电企业自身的利益,是供电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开展经营活动的迫切需要。《担保法》为保障债权的实现提供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在当前形势下,对于解决电费回收难、降低供电企业的经营风险是非常必要的。

  二、担保种类的选择

  为了使担保方式符合法律要求,避免当事人滥用担保措施,我国《担保法》对担保方式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尽管合同担保方式的设立有法律规定与当事人自愿约定两种,但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方式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范围内,不允许采用这五种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作为合同的担保措施,否则无效。

  关于定金担保方式,有的供电企业曾经提出过收取电费定金的担保措施,但是这一做法尚未得到执法部门的普遍认可,在实践中还不能运用。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结合供用电合同的特点,在电费回收管理中可选择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

  选用保证担保方式,供电企业要严格考察保证人资格,保证人资格不合法就会导致保证合同无效。选用抵押担保方式,供电企业既要合理选择抵押物,又要及时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还要经常检查抵押物的状况。这两种担保方式在实践中,既不方便实行,在客户发生欠费后,又不能迅速抵偿欠费。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两种,选用动产质押担保方式,同样存在操作复杂,客户欠费后不能迅速补偿欠费的缺点。权利质押的质物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等,采用存款单、汇票作为质物时,手续操作简便,客户欠费后可立即兑现存款单或汇票抵偿欠费,因此选用权利质押方式是一种比较理想的选择。

  鉴于上述原因,对用户实行担保应优先选用权利质押方式,对不能采用权利质押方式的用户再考虑采取其他担保方式。在权利质押方式的选择上,应优先选择存款单或汇票作为质物,以利于客户欠费后能够立即兑现抵偿欠费。[page]

  三、实行权利质押担保的原则

  实行权利质押担保的对象应选择欠费风险较大的客户,因此不宜对所有客户都采取担保措施,而应对信用度较差、经营风险较大、经济效益较差的客户采取担保措施。

  供电部门应与实行权利质押担保的用户依法签订完善的书面质押合同。同时,供电部门还应与实行权利质押担保的用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就权利凭证的保管、挂失、兑现达成一致意见。

  四、权利质押担保合同应包含的内容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即用户一定时期内发生的电费,质押担保的电费债权额度宜确定为用户在二至三个月期间可能发生的电费额;对于每月分次抄收费的用户,质押担保的电费债权额度也可定为用户在一个月期间内可能发生的电费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即确定供电部门的抄表日,以及用户在抄表后的交费期限。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即用户提交的权利凭证的种类及所载金额。

  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既包括用户在一定时间内发生的电费,也包括拖欠电费后依法应交纳的电费违约金。

  质物移交的时间:用户应按约定时间将质物交付给供电企业占有,否则质押合同不能按约定时间生效。

  违约处理:用户不能按约定时间交纳电费时,供电部门有权兑现权利凭证用于抵偿电费及违约金,之后,用户应在限定期限内重新签定质押合同。

  用户破产或倒闭后质物的处理:供电部门有权将质押权利凭证优先用于偿还用电方所欠电费及违约金。供电部门未受清偿的部分,用户仍须偿还。质押权利凭证金额超过应清偿的部分,供电部门应归还用户。

  五、供电部门、用户、银行三方协议应包含的内容

  权利凭证信息:作为质物的权利凭证的存款行、账号、金额等信息。

  质物的挂失程序:用户不得对作为质物的权利凭证申请挂失。银行不得未经供电部门同意将作为质物的权利凭证办理挂失。因供电部门管理不善造成质物遗失,供电部门应立即通知用户共同向银行办理挂失。

  质物的保管:供电部门负责保管作为质物的权利凭证,因供电部门遗失质物造成的用户损失,供电部门应给予赔偿。

  质物的兑现:供电部门可凭用户书面通知与作为质物的权利凭证在银行支取现金支付电费。

  违约责任:银行接到供电部门出具的用户电费已结零的书面证明后,方可处置作为质物的权利凭证。因银行违约造成供电部门或用户经济损失,银行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page]

  六、结束语

  权利质押担保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它使供电企业在电费回收管理中由被动地位转变到了主动地位,为解决供电企业电费回收难的问题提出了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实践证明,权利质押担保可操作性强,符合《合同法》与《担保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得到了执法部门的普遍认可。权利质押担保的推广有利于降低供电企业的经营风险。

物权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67810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物权法律师团,我在物权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