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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为他人向信用社借款,以自己工资帐户提供质押担保,借款期为2005年10月22日到2006年10月12日,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合同同时约定到期债务人不还款,信用社有权直接从担保人帐户中扣划款项.现原告从2007年起工资帐户即被信用社停止支付至今.请问,本担保期限是否到期,原告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债务
2010-01-08 15: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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