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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占居继母房屋为亲生父母设灵堂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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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78岁的李老太外出回家,发现屋内白花黑布设置着一座灵堂,她丈夫和其前妻的遗像赫然摆放在灵堂正中。设置灵堂的是比她小10岁的继子、今年68岁的冯林,这灵堂一摆就是一年。冯林认为这套房子是父亲的遗产...

  78岁的李老太外出回家,发现屋内白花黑布设置着一座灵堂,她丈夫和其前妻的遗像赫然摆放在灵堂正中。设置灵堂的是比她小10岁的继子、今年68岁的冯林,这灵堂一摆就是一年。

  冯林认为这套房子是父亲的遗产,自己离婚后无处居住,作为遗属,他有权在父亲生前居住的房屋内居住。

  因冯林占据了李老太的房子,日前李老太将继子冯林告上法庭,要求冯林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拆除灵堂。日前,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李老太是1977年和冯大爷结的婚,婚后两人一直在河东区富民路的一处房屋内居住。冯林是冯大爷和前妻的儿子。2008年12月冯大爷病故。而李老太和冯大爷一直居住的房子是他们婚后单位分的公产房,2004年冯大爷购买了产权,2005年冯大爷立下公证遗嘱,其享有的房屋份额由李老太继承。2009年 1月,李老太通过公证办理了遗嘱继承手续,并取得了涉诉房屋所有权,所有权证记载该房屋为私产。

  2009年1月20日,冯林砸烂房屋的玻璃闯进继母家中,设置了灵堂,之后就一直住在这套房屋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诉房屋系李老太与冯大爷婚后所分得并取得了完全的所有权,因此对于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冯林现在占用涉诉房屋,李老太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其腾空房屋返还李老太。

  关于李老太要求拆除灵堂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彬、关珊珊律师评析:

  首先,本案中的诉争房屋为冯大爷与李老太两人的夫妻共有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该房屋产权是在婚后取得的,故该房屋依法应为冯大爷与李老太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李老太为该诉争房屋的唯一继承人,冯大爷的其他子女无权继承。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类型。同时该法第十六条对遗嘱继承作出如下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继承开始以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才按照法定继承。”本案中,冯大爷有遗嘱,声明在去世后将自己的遗产由李老太一人继承,并同时对该份遗嘱进行了公证。那么,在冯大爷去世后,只有李老太有权继承该房屋,其他法定继承人均不享有继承资格。

  再有,李老太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其对房屋依法享有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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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同时,可以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李老太不但可以要求其返还原物、排除妨碍,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答疑:

  读者刘新丽:我姑姑生前立下遗嘱把其全部遗产遗赠给我,并进行了遗嘱公证。姑姑去世后,她儿子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请问我该怎么办?

  任波、王凯律师解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另外,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读者宋振刚:我有一名30岁的养子,他不仅不照料我,还时常打骂我。请问我能否解除收养关系?

  任波、王凯律师解答:根据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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