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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后房子是谁的婚前财产?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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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李华和盛欣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期房。2008年2月,两人协议离婚,由于当时还没拿到该房的产权证,于是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归盛欣所有。2009年1月,李华拿到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产权人是李华一人。因...

  李华和盛欣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期房。2008年2月,两人协议离婚,由于当时还没拿到该房的产权证,于是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归盛欣所有。 2009年1月,李华拿到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产权人是李华一人。因平时忙于工作,李华并没有及时去办理过户手续。在此期间,该房屋每月的银行贷款一直由李华一人偿还。

  由于离婚后两人的关系缓和不少,最近他们决定复婚。那么,复婚后该房是谁的婚前财产呢?

  【专家意见】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廖佩娟

  此案中涉及的房产应当属于盛欣个人的婚前财产。首先,李华和盛欣的复婚是他们两个人依法进行的重新登记结婚,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时间应当自复婚登记之日起认定。而双方前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在2008年2月协议离婚时均分割完毕,由此已形成男、女双方各自拥有个人之财产。虽然房产产权仍登记在李华名下,但并不影响盛欣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李华将房屋产权过户给盛欣,故此房产应属盛欣的婚前财产,这符合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另外,李华每个月的还贷行为依法是可以得到补偿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由于离婚析产时房产应当归盛欣所有,故李华还房贷款的行为就对盛欣形成了债权,即要求盛欣将其所有的还贷钱款全额归还。尽管如此,在双方原离婚协议的内容上,李华对盛欣享有的也仅是债权,这与盛欣对房产享有的物权显然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权利,理当依法予以区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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