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禁止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这直接影响了投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这实际上是在预先安排中标结果,严重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这种行为同样破坏了投标的正常秩序。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也构成了串通投标的行为。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也属于被禁止的串通投标情形。
除了上述直接串通投标的情形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规定了一些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具体包括: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这表明这些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制作上存在密切联系,很可能存在串通行为。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也容易被视为串通投标。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这种情况同样容易引起串通投标的怀疑。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以及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都可能被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也是被视为串通投标的重要情形之一。
找法网提醒您,为了避免串通投标行为的发生,投标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持诚信和独立。
1.投标人应当独立编制投标文件,不得与其他投标人协商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也不得约定中标人或放弃投标等事项。
2.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应当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独立性,避免与其他投标人产生任何形式的勾结或串通。
3.投标人还应当遵守招标人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如果发现自己或他人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接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