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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

建筑工程
2023-07-06 21: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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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具体是什么情况呢,要详细店介绍???
  • 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串通的处理方式:
    1、判定中标无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一至二年内的投标资格并公告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2、对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串通中标应当认定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至2年内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有: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3、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所在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4、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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