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这种情况下,物权变动的时间以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的生效时间为准,而不需要再另行进行登记。
1.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一般生效时间,即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
2.在特定情况下,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的,则自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这里的“生效”是指物权变动在法律上产生效力,即能够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只有经过登记或者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等生效的物权变动,才能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和保护。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具体来说,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就是该不动产的合法所有人,其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2.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范围、权利限制等内容,都是该不动产物权的具体内容,对于权利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具有指导意义。
3.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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