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不可以不给抚养费。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这意味着在离婚后,父母双方都有责任为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
2.具体的负担方式和数额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确定。
在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是可以根据一定条件进行变更的。
1.双方父母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对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2.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如果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增加抚养费的情况下,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或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其他正当理由等。
在离婚后,男方不付抚养费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并且女方愿意承担更多的抚养责任,那么男方可以不支付抚养费。这种情况下,双方需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抚养责任和义务。
2.如果男方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经济来源,且确实无力支付抚养费,那么他可以提出不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3.如果男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而失去经济能力,他也可以暂时不支付抚养费,但一旦男方恢复人身自由并获得经济来源,他仍需按照协议或判决支付抚养费。
4.如果女方再婚且继父愿意承担子女的部分或全部抚养费,那么男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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