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后,如果一方不让另一方看望孩子,受阻方可以首先尝试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说明自己的探视权并请求对方配合。
2.如果协商无果,受阻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和保障自己的探视权。
3.如果已经获得了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但对方仍然不履行协助探视的义务,受阻方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在诉讼或执行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定适当的探视方式和时间,以保障受阻方的探视权得以实现。
(2)法院也会强调,另一方有协助不直接抚养方探望子女的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必须遵守。
探望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
1.该条款明确指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1)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2)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规定为离婚后双方对子女的探视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也是其履行对子女抚养义务的重要方式。同时,另一方也有义务协助和支持这一权利的行使。
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将构成对法律的违反,并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1.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这些法定事由主要包括: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2.中止探望权的唯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其他因素,如父母关系恶化或未及时支付抚养费等,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3.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通常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4.中止探望权的决定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无权擅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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