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誉权,作为传统名誉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其本质是一种人格权。
1.它赋予了名誉主体在国际互联网及计算机存储这一特殊领域内保有和维护其名誉的权利,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并免受侮辱、诽谤等加害行为的侵害。
2.网络名誉权的内容与传统名誉权并无二致,均包含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具备社会性和客观性,是民事主体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络名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名誉权主体享有在网络上保持其名誉不受侵犯的权利,任何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或传播的信息,都不得对名誉权主体的名誉造成贬损或损害;
2.网络名誉权主体有权要求他人对其在网络上的行为进行评价时保持客观公正,不得进行恶意诋毁或攻击;
3.当网络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名誉权主体有权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络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主要是指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或传播具有贬损他人名誉或降低他人社会评价性质的内容,从而导致名誉权主体遭受损害的行为。这些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有传播散布的行为,且该行为已经超越了第三人的知悉范围,使得更多的人了解到该信息;
2.侵害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名誉权主体,而非泛泛而谈;
3.传播的内容必须具有妨誉性,即能够给名誉权主体的名誉造成实际损害或降低其社会评价。
需要注意的是,网络名誉权的保护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侵权者的主观过错等。在判断网络名誉权是否受到侵犯时,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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