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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网络名誉权?

2012-12-26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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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什么叫网络名誉权?该怎么去理解?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它具有社会性、客观性。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上的人格,是指作为法律所承认的人的资格,或者作为民事

  什么叫网络名誉权?该怎么去理解?

  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它具有社会性、客观性。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上的“人格”,是指作为法律所承认的“人”的“资格”,或者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这一意义上的“人格”,与“权利主体”、“法律主体”、“民事主体”等民法概念含义相同,经常相互替代。我国《民法通则》已经规定了各种人格权,但没有使用“人格权”概念,而代之以“人身权”。“人身权”来自于前苏联的法律和民法著作中的“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权”,等同于各国民法上的“人格权”。所谓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对自身所享有的权利。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是作为一个“人”所不可或缺的“东西”,我们可以称之为“人格利益”。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权利,称为人格权。人格权,是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因人的出生而当然享有,因人的死亡而当然消灭

  那么虚拟的ID(网络身份认证)究竟有没有名誉权?ID即为网名,实际上是与自然人的笔名、艺名、别名同属于一样性质的东西,都受姓名权的制约和约束。在网名上,特别地体现了自然人对于自己姓名的支配权利,可以自由地决定自己的网名,使用自己的网名,变更自己的网名,而不受更多的拘束。一个人使用几个网名,是姓名权中命名权的体现。一个网民不管使用几个网名,它的主体不变。几个人使用一个网名,是网名的重合。对此,都有相应的法律或者法理调整。名誉权不是网名享有的权利,而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即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网民都是自然人,当然享有名誉权。侵害网民的名誉权,就是侵权行为,就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网络上的名誉权与传统意义上的名誉权本质上并无区别,只是在表现方式或传播工具上有所区别。然而正因为这些线路和机器,给侵权人带来了更简便的侵权条件:在现实社会当中传播消息必须依靠有限的媒体或者口头传递,传播范围、速度有限,但在网络中可以依靠各种技术手段如个人主页、论坛、聊天室和电子邮件,可在短短几分钟内,将消息向世界传播,手段之简单和后果之严重都是其它媒介难以比拟的,这同时给受害人制止侵权、消除影响带来了更高的难度。

  从根本上来看,网络上的侵权纠纷只是一个新的法律现象,而不是一个新的法律问题,网络行为作为一种实在行为,只是人们的行为方式有所改变而已。因此对网络名誉权的保护实际体现着对现实生活独立主体名誉的保护。对名誉权而言,我国现行保护名誉权的法律对在网络中涉及的侵权行为也是同样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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