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公司有权收回股东的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若股东与公司无法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若干情形导致股权不得转让。
1.如果股权转让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那么该转让行为可能被视为无效。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具体规定的,应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
2.如果股权转让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同样会被认定为无效。例如,股东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股权转让,该行为将不受法律保护。
3.股权转让行为还可能因违反特别规定而无效。例如,国有股权转让需经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国有股权转让将被视为无效。
在特定情况下,公司有权没收股东的股权。这主要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
1.当公司催告股东缴纳或返还出资,而股东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时,公司有权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2.在解除股东资格之前,公司应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以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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