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的人事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2.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人事争议。
这些争议通常涉及到人事关系的解除、聘用合同的履行以及相关的权益保障问题。
人事争议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多种情况。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也属于人事争议的范围。
3.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人事争议,也都在人事争议的适用范围之内。
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途径。
1.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会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途径,可以公正、高效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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