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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规定

2021-07-17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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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生劳动争议,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话,要按照劳动争议的规定来进行劳动争议的处理,比如说申请劳动仲裁等等,那么对于劳动人事争议来说,应该如何去处理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劳动人事争议规定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劳动人事争议规定

  1、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没有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积极、诚实举证。

  3、在履行合同争议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4、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5、主张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应对引起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6、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等承担举证责任。

  7、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持有异议或者予以否认的,劳动者应当提供相应反驳证据。

  8、依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承担。

  9、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10、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经仲裁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承认或者否认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11、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仲裁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作当事人的承认。

  12、当事人在仲裁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的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劳动人事争议规定 

  二、签订的试用期合同必须一式两份吗

  需要,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不准许单位与劳动者独立签合同。签订试用期合同本身单位就违法,已经履行的试用期合同视为劳动合同。应当单位与个人,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即使没有给也属于已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相关规定执行,一旦发生纠纷会遵循劳动合同法进行裁判。

  三、签了合同试用期二天可以直接走人吗

  签了劳动合同后,不可以直接走人。在试用期内,员工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已经转正,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你如果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可以直接向公司提出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可以通过快递的方式向公司提出离职要求,同时你保留好快递单,作为你曾经提前向公司提出离职的证据。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规定的相关内容,处理相关的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仲裁等方式来处理。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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