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开发商不办理产权证的情况,购房者有权选择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
1.如果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等关键信息,导致合同无效,买受人可以要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如果房屋实际上可以办理产权证,但开发商拖延不办,业主可以起诉要求办理房产证,并依据合同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主要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别是其中的第九条和第十八条规定。
1.第九条规定了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的隐瞒行为可能导致买受人请求返还房款、赔偿损失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而第十八条则明确了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规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购房者发现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办理产权证,可以首先尝试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尽快办理。
2.如果协商无果,购房者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起诉时,除了要求开发商办理产权证外,还可以依据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3.损失的赔偿可以包括已付房款的利息、因延迟取得产权证导致的其他经济损失等。
4.购房者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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