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挂靠公司的方式承揽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返还。
2.需要明确的是,这种通过资质挂靠的方式签订的施工合同是无效的。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以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都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4.尽管合同无效,但如果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请求发包人折价补偿。
1.对于无效的施工合同,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仍然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如果工程经验收不合格,那么情况就会有所不同。
(1)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仍然不合格,承包人则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3.如果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程挂靠行为是指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建筑法已明文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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