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垄断行为,简而言之,指的是市场中的经营者通过某些手段或行为,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以获取超额利润或巩固自身市场地位的行为。
2.这种行为可能包括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
针对商业垄断行为,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执行措施。
1.《反垄断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垄断行为的类型,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该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也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如进入经营者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等。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虽然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可能对市场竞争造成负面影响,但两者在主体、后果和手段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1.垄断行为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则不一定。
2.垄断行为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竞争程度很低,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
3.垄断行为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则采用非正当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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