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伤残评定人员进行的。
2.这些人员负责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并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
因此,当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定时,应当通过公安机关进行申请和评定。
申请伤残评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受伤的当事人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提出伤残评定申请。这一时限是确保评定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也避免了当事人拖延申请的情况。
2.如果伤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将视为自动放弃获得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
3.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
2.如果鉴定事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且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那么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受理。
3.如果鉴定材料不完整或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
4.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也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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