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对于间接代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1.根据第四百零二条,当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那么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2.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那么该合同就不会对委托人产生约束力。
3.第四百零三条则规定,如果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那么在某些情况下,委托人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间接代理与第三人的关系在法律规定中也有所体现。
1.当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这样,委托人就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2.如果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权利行使就会受到限制。
3.如果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
4.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一旦选定,就不能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1.在代理行为中的名义上,直接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间接代理则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在适用范围上,直接代理适用于除法律规定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外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而间接代理则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仅在买卖等交易中产生。
3.在承担的法律责任上,直接代理中被代理人直接对第三人承担责任,而间接代理中被代理人不直接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其责任应由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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