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在经过行政复议后,提起诉讼的地点有多种选择。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案件通常应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案件经过了复议,那么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3.为了更灵活地应对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批准高级人民法院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
3.对有关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
4.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或农业承包合同权益;
6.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7.以及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等。
这些情形构成了申请行政复议的基本条件。
在申请行政复议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这是申请复议的正式文件,应详细陈述复议请求和理由。
2.申请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如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相关证明文件。
3.还需要提供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印件,这是复议机关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的重要依据。
4.为了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的法定条件,并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这些材料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行政复议申请所需的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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