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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2024-06-05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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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悬赏广告是契约行为,满足条件的人有权请求报酬。成立要件包括广告方式、报酬表示和完成行为。报酬种类和数额需明确,未明确时可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广告人可撤回悬赏,效力消灭后无权要求报酬。

  一、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其性质在学术界存在不同观点。

  1.悬赏广告是单独行为。

  2.将其理解为合同或契约行为。

  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但悬赏有《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除外。这意味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悬赏广告认定为契约行为或合同行为。

  5.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其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上。一旦满足广告中规定的条件,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就有权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

  6.悬赏广告在广告人撤回悬赏或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其效力会消灭。即使有人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也无权要求报酬。

  二、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

  悬赏广告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包括:

  1.广告人必须依广告的方式对不特定人进行意思表示。广告的方式不限,可以是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只要能使不特定多数人知其意思表示即可。

  2.广告中必须包含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关于报酬的种类及数额,广告人应明确表示;如果未明确表示,但广告中含有“定重谢”、“必重赏”等内容,也不影响悬赏广告的构成。

  3.必须完成一定的行为。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完成的行为必须与广告中的要求相符合,且必须是由不特定人完成的。

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三、悬赏广告的报酬规定

  1.悬赏广告的报酬是广告人为了吸引不特定人完成特定行为而给予的奖励。报酬的种类和数额应根据广告人的明确表示来确定。

  2.如果广告人未明确表示报酬的种类和数额,但广告中含有“定重谢”、“必重赏”等内容,这并不影响悬赏广告的构成。

  3.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指定行为的性质内容、完成该指定行为所需之劳力及费用以及交易惯例,按照公平原则来确定报酬的数额。

  4.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有权在满足广告规定条件后请求广告人支付报酬,而广告人则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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