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具体取决于要约中的规定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2.如果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必须以一定方式作出,那么承诺人就必须按照这种方式进行承诺。
3.如果要约要求承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那么承诺人就不能口头承诺,否则将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1.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承诺的方式,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这里的通知方式可以是明示的,例如通过对话、信件、电报、电传等方式明确表达承诺的意图。
2.如果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内容并不禁止以行为承诺,那么受要约人也可以通过行为方式表示承诺。
这种承诺方式在实践中也比较常见,例如通过交货、付款等行为来表示对要约的接受。
1.除了合同规定和法律规定外,交易习惯也是确定承诺方式的重要因素。
2.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长期的交易习惯,并且这种习惯能够确定要约人关于承诺方式的意图,那么承诺人也应当按照该习惯进行承诺。
这种交易习惯可以是在特定的行业或地区内形成的惯例,也可以是当事人之间长期合作形成的默契。而引发的纠纷。如果您在承诺和合同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请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