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即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标的名称就是特定标的物对应的名称。
值得注意的是,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标的物在合同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1.标的物在是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是合同履行的核心。
2.在民事强制执行中,标的物更是执行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1)受害方可以提交实施暴力者的悔过书、投诉及调解的证据、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以及伤检报告等来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2)医院的伤残、伤情鉴定和目击证人的证言也是重要的证据。
标的物在执行过程中需要遵循一些特有原则。
原则包括遵:
1.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
2.民事执行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原则。
3.执行标的物变价应遵循快捷原则。
这些原则确保了执行过程的公平、公正和效率,同时也保护了合同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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