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并非先保先得。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财产保全是有先后顺序的,即财产不能重复保全,但可以适用轮候保全。
2.保全的具体方法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3.一旦人民法院保全了财产,必须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1.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之前,由利害关系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的一种保全措施。
2.当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后,如果申请人在30日以内没有提起诉讼,那么该裁定保全将被解除。
3.与此相比,诉讼财产保全则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4.在诉前财产保全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那么其申请将被驳回。
5.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这一裁定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裁定的执行不会停止。
1.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直持续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为止。
2.如果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法院会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3.解除保全裁定的原因和条件可能包括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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