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况主要发生在其生产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缺陷,进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况下。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必须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了人身伤害或其他财产损失,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尽管生产者通常需要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但也存在一些特定的免责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如果能够证明以下情况之一,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1.如果产品未投入流通,生产者将不承担责任。
2.如果产品在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生产者同样可以免责。
3.如果产品在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生产者也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纠纷的管辖原则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由于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因此产品责任诉讼应当属于侵权行为诉讼。
2.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在产品责任诉讼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即为缺陷产品投放市场的地点,而结果发生地即是受害者受到损害的地点。
4.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可以选择向产品制造者、产品销售者、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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