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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一般有哪些

2024-06-01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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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介绍了著作人身权的四大方面,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些权利是著作权人基于其创作作品享有的重要权益。

  一、著作人身权一般有哪些

  著作人身权是著作权人基于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这一权利主要涵盖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四个方面。

  1.发表权,它指的是著作权人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以及选择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这是著作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著作权人可以选择发表或不发表其作品。

  2.署名权,这是著作权人为了表明其作者身份而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

  著作权人有权选择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或不署名,而一旦作品署名发表后,其他人在传播和使用该作品时,必须注明原作者的姓名。

  3.修改权,它是指著作权人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只有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他人才有权修改其作品。未经授权擅自修改作品,将构成对著作权人修改权的侵犯。

  4.保护作品完整权,这是著作权人保护其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这一权利在内容上比修改权更进一步,它不仅禁止对作品进行修改,还禁止他人在以改编、注释、翻译、制片、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时对作品进行歪曲性的改变。

  二、发表权与继承相关规定

  1.在著作人身权中,发表权是一个特殊的权利。它涉及到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问题。

  2.对于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其发表权可以在作者去世后的50年内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

  3.如果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那么作品的原件的合法所有人有权行使这一权利。

  这一规定确保了作者在去世后,其作品仍然有机会被公之于众,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欣赏。

著作人身权一般有哪些

  三、署名权和保护作品权

  1.署名权是著作权人为了表明其作者身份而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

  (1)这一权利是著作权人身份的象征,也是其创作成果得到认可和保护的重要保证。

  (2)著作权人可以选择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或不署名,而其他人在传播和使用该作品时,必须尊重这一选择,注明原作者的姓名。

  2.保护作品完整权则是著作权人保护其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1)这一权利的存在,旨在确保作品的内容和形式在传播和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样,不被他人恶意篡改或歪曲。

  (2)这一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即使在著作权人去世后,也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续行使。

  你是否有过被抄袭的经历?如何保护自己的作人身权?欢迎在找法网评论区分享你的经历和建议,我们共同为创作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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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和著作人身权的区别
著作权和版权的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版权是出版者权,其主体是出版者。所以,在我国版权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出版机构,自然人不能成为版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 2、客体不同。出版者权的客体为书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 3、形成机制不同。版权是一种从属于著作权的派生权利,出版者版权只能由著作权人授予而产生。 而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4、期限不同。在我国,出版者对作者授权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时限的专有出版权。时限长短由出版人与著作权人协商签约产生,并规定合同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 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不受限制,其中某些内容具有一身专属性的权利理应受到永久的保护。法律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双方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是要在婚姻登记处存档的,因此,如果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可持合法身份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其中就会有离婚协议书。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如下: 第五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四)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 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七条 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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