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权是著作权人基于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这一权利主要涵盖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四个方面。
1.发表权,它指的是著作权人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以及选择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这是著作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著作权人可以选择发表或不发表其作品。
2.署名权,这是著作权人为了表明其作者身份而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
著作权人有权选择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或不署名,而一旦作品署名发表后,其他人在传播和使用该作品时,必须注明原作者的姓名。
3.修改权,它是指著作权人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只有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他人才有权修改其作品。未经授权擅自修改作品,将构成对著作权人修改权的侵犯。
4.保护作品完整权,这是著作权人保护其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这一权利在内容上比修改权更进一步,它不仅禁止对作品进行修改,还禁止他人在以改编、注释、翻译、制片、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时对作品进行歪曲性的改变。
1.在著作人身权中,发表权是一个特殊的权利。它涉及到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问题。
2.对于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其发表权可以在作者去世后的50年内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
3.如果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那么作品的原件的合法所有人有权行使这一权利。
这一规定确保了作者在去世后,其作品仍然有机会被公之于众,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欣赏。
1.署名权是著作权人为了表明其作者身份而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
(1)这一权利是著作权人身份的象征,也是其创作成果得到认可和保护的重要保证。
(2)著作权人可以选择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或不署名,而其他人在传播和使用该作品时,必须尊重这一选择,注明原作者的姓名。
2.保护作品完整权则是著作权人保护其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1)这一权利的存在,旨在确保作品的内容和形式在传播和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样,不被他人恶意篡改或歪曲。
(2)这一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即使在著作权人去世后,也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续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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