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不一定意味着最终会被定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拘留的撤销案件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当案件存在特定情形时,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这些情形包括: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事拘留的解除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按照相应程序进行。根据相关规定,刑事拘留的解除条件主要包括:
1.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逮捕;
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
3.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已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并继续侦查;
4.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已撤销。
在解除刑事拘留时,办案机关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
2.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
3.对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刻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
4.公安机关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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