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和二审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1.两者的性质不同。
(1)一审主要依据对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而二审则是基于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对第一审裁判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旨在最终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之间的争议。
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也不同。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启动,而二审程序则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引发。
3.审查对象和范围也不同。一审法院主要审查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二审法院则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一审裁判的正确性。
一审和二审在审查对象和范围上存在显著差异。
1.一审法院主要审查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相关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法性。
2.而二审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还需对一审裁判的正确性进行审查。
这意味着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审查范围更广,要求更为严格。
1.一审和二审在流程上也有所不同。
(1)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通常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无论是公开还是不公开开庭审理。
(2)而二审中,人民法院除了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外,如果认为事实清楚,也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2.两者的裁判方式也不同。
(1)一审判决可以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作出多种判决,如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等;
(2)而二审判决则限于维持原判、依法改判两种,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3.两者的审理期限也不同。《行政诉讼法》规定,二审的审理期限比一审期限少1个月。
综上所述,一审与二审在性质、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审查对象和范围、诉讼主体、审理方式、裁判方式以及审理期限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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