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并不属于行政行为。
1.行政调解是由我国行政机关主持,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使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制度。尽管它是行政机关的活动,但并不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3.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4.如果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会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2.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在内的多种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况。具体来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以下情形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还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这些规定确保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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