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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指的行政调解有哪些

2022-06-15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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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常指的行政调解有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国家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公安机关的调解以及婚姻登记机关的调解。我们都知道,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有些是可以进行调解的,那么常指的行政调解有哪些?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常指的行政调解有哪些

  (一)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主要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负责进行。

  (二)国家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主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之间和个体工商户,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

  (三)公安机关的调解。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组织过程中可以组织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四)婚姻登记机关的调解。中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行政调解

  二、行政调解的作用

  首先,行政调解以其快捷、低廉、尊重意思自治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一)与法院诉讼相比,行政调解不需要烦琐的手续,即时性也很强,无论是达成协议还是达不成协议而转到诉讼程序,效率都非常高。

  (二)与法院的诉讼程序相比,行政调解作为政府服务职能的一种体现,当事人的总体花费与法院相对较高的诉讼费用、高昂的律师代理费相比要低廉得多,从成本与收益上考虑,当事人自然更愿意选择成本低廉的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三)行政调解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当事人参与为其必要条件,既有利于当事人了解法律,也有利于减少以后的执法成本。

  三、行政官司调解可诉吗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对行政调解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所谓的行政调解行为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以争议双方自愿为原则,通过行政机关的调解,促使争议当事人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行政调解行为有两大特点:一是,行政机关没有行使行政权以强迫双方或一方接受特定内容的协议,在调解过程中行政机关类似普通的第三人;二是,作为行政调解结果的协议内容的达成是双方自愿接受的结果,行政调解协议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或双方反悔,任何一方都可以将争议提交法院,作为普通的民事案件处理。

  综上所述,常指的行政调解有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国家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公安机关的调解以及婚姻登记机关的调解。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常指的行政调解有哪些等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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