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在执业过程中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即构成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
2.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复制资料服务;
3.未按照规定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4.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
5.未按照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
6.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
7.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8.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9.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
10.以及未按照规定进行和保存、处理尸体等。
这些行为都可能对患者的权益造成损害,因此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面对医疗纠纷,患者和医疗机构可以采取多种处理方式。
1.医患双方可以尝试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充分协商,就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达成和解协议,明确赔偿金额。
2.双方也可以选择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这通常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并申请调解,调解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原则,并依据法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3.如果协商和调解均无法解决问题,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应提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搜集相关证据,如院方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
在认定医疗过错行为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1.“医学判断”法则,即只要医疗专业者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作决定,不能仅因事后判认其所作的决定错误而对其课以责任。
2.“可尊重的少数”法则,即不能仅基于医师从多数经认可的治疗方法中所作的选择而对医师课以责任。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医疗过错认定的基础,旨在确保医疗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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